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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》亮点解读
来源:山西日报发布时间:2012年04月18日作者:

      农产品质量关系到千家万户的饮食安全。购买的蔬菜、肉禽产自哪里?污水排放、农药残留等威胁食品安全的现象怎样杜绝?这些原本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,已经有了明确规定。3月1日《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》(以下简称 “条例”)正式施行。其中的8章48条,为我省的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、从经营到监管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证。

 

亮点一:产地环境定点监测


  水、土、肥是农产品的基础,如果被污染,质量自然无法保证。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,省内外都有发生。今年3月《南方日报》报道,我国每年1200万吨粮食遭受重金属污染,其中主要原因就是耕地受到污染。专家指出,工业“三废”和城市垃圾的不合理排放,是农产品生产环境面临的主要隐患。

  条例第十四条、十七条分别规定,禁止向农产品生产区排放废水、废气及其他有害物质。禁止使用不符合农业生产用水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或从事水产养殖。禁止使用生活垃圾从事畜禽养殖。此外,条例要求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农产品产地的环境、土壤质量进行动态监测、评价。凡是工矿企业周边、污水灌溉区、城市郊区的农产品生产区还要设置固定的安全监测点,并及时公布监测数据。

 

亮点二:产品质量跟踪建档


  买回家的蔬菜,产自哪里?由何人种植?什么时间、用了多少化肥?是否使用了添加剂?过去,这类问题消费者无从知晓。条例要求,今后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重要信息都必须详细记录,随时都能追溯倒查。

  条例还规定了农产品的“准出制度”。符合条件允许准出,列入准出名录的农产品生产者、收购者,应当附具产地证明、质量认证标识或产地检测合格证明,方可运出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,要为农产品建立“生产档案”。内容包括: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、来源、用量和使用、停用日期;动物疫病、植物虫草害的防治;收获、屠宰或捕捞的日期;出售产品的数量、时间和流向。这份档案至少需要保存两年。未按要求保存档案,或者伪造涂改记录的,将会被处以不同等级的罚款。

 

亮点三:责任追究不留死角


  毫不夸张地说,农产品质量的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安危。一旦发生问题,后果不堪设想。对此,条例规定了严厉的责任追究制,出现问题受罚的将不仅仅是生产、经营的直接人。

  省政府法制办三处处长李世俊介绍,条例明确规定,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负总责,要建立农产品监管责任追究制度。

  另外,农产品投入品批发市场的开办人也有了应尽的法律责任。条例明确,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对入场经营者进行从业资格审查。比如,农户或其他人想进入农贸市场经销农产品,市场开办人必须和农户等签订农产品安全责任协议。一旦发现经营者违规,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如果没有尽到责任,也将一同受罚。